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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供役地被抵押的,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