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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集体土地灭失的;

(二)集体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证明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无。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