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二)土地调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农民集体之间土地互换的,提交互换土地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因集体的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