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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消灭证明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属集体资产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注销证明)。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依法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批复、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凭证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无。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