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
的通告
广大企业和市民朋友: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2991号)文件精神,为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结合工作实际,自2023年9月13日起推行以下事项并通告如下:
一、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一)优化非公证继承查验环节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申请人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二)压缩非公证继承公示时间
对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材料公示期限由60日缩减为30日。
二、推行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
(一)办理条件
1.适用情形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人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已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2.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4)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办理流程
1.告知
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适用情形等告知申请人。
2.承诺
申请人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的,签署《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见附件),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承诺。
3.采信
登记机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电话咨询或发函询问等方式向有关的单位或社区(村组)核实情况。
(1)经核实存在不适用情形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2)经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将承诺事项与申请继承事项一并在登记机构办事大厅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三、失信惩戒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11日
注:原文及附件请点击“关于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的通告.zip”下载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