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我市“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优化财产登记指标要求,促进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便民化、标准化、信息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中心聚焦企业需求,推出系列利企改革举措,现将“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地即交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分期支付土地价款项目的除外),用地单位选择“交地即交证”服务。
(二)工作方式
一是用地单位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选择“交地即交证”服务,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可同步开展地籍调查,二是安排专员联络用地单位,指导用地单位提前准备纳税、办证所需材料,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依法纳税。三是用地单位可在土地交付手续办理的当天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
5、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成交即交证
(一)适用范围
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手续时选择“成交即交证”服务。
(二)工作方式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手续时,安排专员联络用地单位,并指导其在交易前先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纳税事项,提前准备纳税、办证所需的材料,待土地使用条件审核完成后可快速完税。完税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成交即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
5、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事指南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三、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出让批复(若有,需提供)、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若有,需提供);(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
(五)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出让金票据)和《东莞市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契税、印花税票据)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等。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其他情形:
土地登记的,对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证书)费。
七、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八、办理时间
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领证方式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
(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十、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十一、业务流程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三、申请主体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成交通知转让批复、转让合同;(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五)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土地转让行为已征税证明》、《东莞市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其他情形:土地登记的,对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证书)费。
4.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七、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八、办理时间
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领证方式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
(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十、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十一、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