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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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说明 | 减免条件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不动产登记费 | 1.《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东财〔2017〕10号) 2.《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7〕43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 4.《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
①住宅类(含车位)80元/件;②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1.登记费包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5.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6.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一、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二)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三)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的; (六)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八)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二、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二)异议登记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一)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转移登记); (四)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工本费: (一)纯土地登记的,免收企业土地登记(证书)费; (二)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收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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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无 | ||||||
三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1.《关于印发〈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93号) | 1.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后,通过出售、赠与、交换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将该住房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其他参照公有住房相关规定缴纳补缴的土地价款的业务。 |
按住房成交价的1%(以税务计税价为准) | 无 | 无 |